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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县注册专利代理机构可靠吗?

作者:吕梁盛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4 08:53:42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吕梁商标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应当向商标注册人出具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现在许多商标所有人都知道该商标有效期为十年。我想商标注册证在手,商标是我的。

如果商标所有人的姓名发生变化,他们也知道应该做出相应的改变。地址是否改变并不重要。它是否改变并不重要。注册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有危险吗?最近,我代理了一个“不存在”商标的转让,但没有得到商标局的批准。究其根源,是商标所有人未及时办理商标地址变更。根据《商标法》第六章“商标使用管理”的规定,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注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商标局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通知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销前提交不使用商标的证明材料或者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明材料或者无正当理由无效的,商标局应当注销该注册商标。以上案例说明,商标地址也很重要。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地址如有变更,必须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为避免收到商标局发出的文件或通知。

吕梁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公司商标注册有时让不少企业感到头疼,因为中途会有非常多不可预知的原因导致商标注册不成功,并且注册商标耗费时间还很长,企业和个人们不知道自己提交的注册申请何时能通过注册,感觉注册通过遥遥无期,何时才能使用上自己注册的商标呢。小编就商标注册的流程,带大家了解一下注册一个商标到底需要多久,什么时候又能使用自己的商标。

1、商标注册基本顺利的流程(1)9个月:商标受理后9个月是初审公告期,此时商标局已经通过该商标的初审,向社会公众发放商标初审公告。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若该商标未通过初审,则向申请人发放驳回通知书。(2)3个月:初审通过后进入异议期,任何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如果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走商标异议流程。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简单地说,商标就是商品的牌子,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记。(3)12个月:商标若顺利通过初审,又没有人提出异议,则顺利注册成功,商标局后续会发放商标注册证,此时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商标右上角打R,表示已注册商标。

2、如果商标被驳回(1)15天:商标若未通过初审,9个月后商标局会向商标申请人发放驳回通知书,在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书15天以内,商标申请人可以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2)9个月:商评委9个月内应当对驳回复审做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增加3个月。(3)30天:驳回复审失败,申请人在30天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简单地说,商标就是商品的牌子,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3、如果商标被异议了(1)3个月:任何利害关系人、在先权利人可以在商标公告期3个月内对初审通过的商标提出异议。(2)12个月:商标局在公告期结束后12个月内应当对商标异议做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增加6个月。(3)15天:商标异议成功,则该商标申请人可在15天内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4)12个月:商评委应当在12个月内对商标异议复审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增加6个月。(5)30天:异议复审失败,商标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商标被无效宣告了(1)15天:商标所有人若收到商标无效宣告通知书,可以在15天内向商评委申请商标复审。(2)9个月:商评委应当在9个月内对复审做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增加3个月。(3)30天:若复审失败,所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了解完上述时间,相信大家对注册商标所需时间有了更深的了解,计算下来商标注册时间为一年左右,需要根据提交的商标情况来看。每年的商标注册量越来越大,商标总量在增加,近似商标也在增长,注册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也在所难免,只要及时找出应对措施就可以了。

商标是指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注册商标是指吕梁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限内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即未经吕梁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的许可,对旧手机进行翻新,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其认为这种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即只要没有商标权人的授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如果这种翻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那么将这个思路推而广之的话,一些正当的行业,比如提供维修服务者都可能对其服务中不可避免涉及到的翻新行为承担商标侵权的风险。这时这些维修行业该如何自处呢?因此,对于翻新行为的商标侵权定性可能仍值得商榷。

首先,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商标权用尽,即商标权所有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就应当无权禁止合法受让人使用或再销售该商品,以及无权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就翻新手机而言,如果翻新的手机所用的部件确属来源于已经原商标权人许可投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商标权用尽的理论也应当有适用的空间。当然,如果该翻新产品的质量有所下降,或者翻新方将翻新手机当作新手机出售从而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产生贬损的,商标侵权仍然是适用的。

其次,题述问题可能也需要从产业经济的商标注册和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考量。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孔祥俊庭长曾说过知识产权是法律,也是公共政策,在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的性质就更加凸显出来。如何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阶段是息息相关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1日下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进一步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虽然该《意见》并未进一步解释何种情况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若对该第6条的本意作一大胆揣测,第6条之所以允许在符合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混淆原则,是因为随着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现象变得更加纷繁复杂,为此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那么翻新手机的行为应当也可以通过灵活和合理的司法智慧来加以认定。

依笔者之见,就手机翻新这种行为而言,如果为翻新手机使用商标属于一种正当合理使用商标的情形,法院应当能够考量一些降低混淆的因素,如使用配件是否是经商标权人授权投放市场的原件,是否在翻新后明示其属于翻新手机而非新手机;而这种考察应当也是符合产业政策的。同时,相关产业的业者,如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的提供者,在实践中也应当对这些问题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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