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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公司商标注册的形式

作者:吕梁盛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8 08:29:17

很多客户在注册商标之前,咨询最多的就是注册商标,会不会有风险,构成商标侵权,损害企业形象呢?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这个问题。

商标是企业经营对外的集中体现,商标也作为企业区分的标志,是企业品牌的重要因素,而企业品牌又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商标是企业经营对外的集中体现,企业发展必须进行吕梁商标注册

而在我国商标法采取的是“注册在先”原则,没有注册就没有保护,在没有注册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就相当于公司的合法财产去人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公司的财产也会随时都有被侵犯的危险。

(一)商标即使在注册后也极易构成商标侵权

在我国的商标法中,商标侵权的标准是消费者的混淆标准,也就是说,商标侵权并没有严格意义上按照时间的顺序,即使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商标在实际意义上构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而若A、B商标近似且构成混淆,A商标注册早于B商标,但B商标在之后的经营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A商标也极有可能会被认为是侵犯B商标的商标权。

(二)周边商标的注册易使部分消费者构成混淆,损害企业形象信誉

部分企业在注册商标时,为节省成本,往往只注册一个商标,而没有注册商标周边与之近似但严格意义上还达不到混淆标准的商标,这就造成一种风险:即一旦周边商标被产品质量较差的企业注册,则会损害企业形象与企业信誉,而为消除这种不利影响,企业的经济付出往往十分巨大。

(三)忽略商标的国际保护

企业只注重商标的国内保护而忽略了商标的国外保护,甚至很多企业即使产品已远销国外,在外国仍然没有注册商标。固然,这其中有成本、地域、人才等等原因,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正是由于企业的国外商标的忽视,导致企业每年因此的损失也是十分巨大的,而且大多数损失已经远远超越在国外注册商标所需的成本。因为目前的微小的代价而放弃长远的利益甚至现有的巨大的利益,这绝不是符合企业追求利润本质的行为。

随着二胎政策的出台,目前母婴产业已进入一个高峰期。除了奶粉和一些必备的工具,童装行业的表现也在蓬勃发展。现在从事童装行业的企业越来越多。为了区分不同的童装品牌,现在每个童装品牌都有自己的商标。童装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也可以像童装一样进行销售和转让,那么童装商标的转让成本是多少呢?转让应准备哪些材料?目前,童装商标转让相当普遍。童装商标属于25类。第25类商标转让是目前比较流行的商标交易类型。很多人想购买童装商标,而童装商标的价格会根据不同的商标而有所不同。童装商标转让成本一般与以下三个方面有关:

一、商标本身的价值:一些童装商标已经在市场上经营多年,很马都知道这个品牌的商标。如果商标要转让,可能的转让价格会比较高。相反,一些刚刚进入市场的商标会被转让,各方面的数据都不如老品牌,因此转让价格会相对较低。

二、商标过户手续费:童装商标过户需到商标局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需到商标局缴纳。目前,商标转让的官方收费标准是每个商标1000元。如果有多个类别的商标一起转让,所需支付的官方费用数额需要根据商标的数量来确定。

三、商标代理服务费:很多企业对童装商标转让的过程并不熟悉,因此希望委托专业的商标转让平台来办理,选择商标代理平台进行转让交易,还需要为商标转让平台支付一定的服务费。具体的服务收费标准需要根据您选择的代理平台的收费标准来确定。

四、办理商标转让,不仅要提交商标转让申请,还要准备相关转让材料。商标局需要对这些转让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转让条件的才能转让给大家,并为大家颁发商标转让证书。取得转让证明后,商标受让人可以与《吕梁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但童装商标转让的材料包括:

五、商标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协会和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如受让人不在内地,则无须准备该等文件。

六、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件、商标转让人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公证书等。

七、商标转让申请。如果选择代理平台注册,需要准备商标代理委托书,并与商标转让申请一并提交。如今,童装商标的转让越来越受到市场的欢迎。

你能迅速说出中国的一个品牌吗?我们都知道,提到美国就有微软、苹果,说到德国就有宝马、奔驰,法国有兰蔻、爱马仕,日本有索尼、丰田,韩国有三星、现代,每一个国家都有几个能代表国家的知名品牌,而能代表中国的品牌是什么呢?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在世界舞台上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但是缺乏世界知名品牌却成为中国在实现强国之梦征途中的一个极大障碍。央视的《环球视线》节目曾这样报道和评论:“美国商业周刊杂志从2006年开始,连续四年发布全球最佳品牌排行榜,但拥有170万个国内品牌的中国却没有一个品牌上榜。世界名牌产品和优秀企业是国家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国家经济运行质量高低的综合反映。而今,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太需要自己的品牌来证明自己,如果没有一个或者多个世界品牌,中国制造怎不黯然失色。”

我国企业对品牌的错误认知:菲利普科特勒认为,品牌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设计,或是他们的组合运用,其目的是借以辨认某个销售者或某群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同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区别开来。在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中,其所有权优势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企业的商标、品牌,而名牌产品更是企业高质量、高效率、高信誉、高市场占有率和高经济效益的集中体现,品牌资产是经济价值的再造。可见,一个品牌树立的目的,就是在其使用价值之外,还能使同类商品区别于彼此,从而使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可以更好的被消费者识别与选择。

我国的许多企业家在对品牌的认知上却存在着重大的误区,他们往往只关注到眼前的利益:如果同样是生产一双鞋,贴上中国的牌子只能卖200块钱,而贴上耐克的牌子就能卖800块钱,其中三成归生产者所有,那么生产这双鞋的人就能得到240块钱。多得40块钱,何乐而不为呢?于是中国的生产商们纷纷把自己生产的产品心甘情愿的贴上外国牌子,从事着带牌加工。殊不知这种想法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利益,使企业没有了品牌的支持。没有了品牌的支持,企业就不无法向消费者传达自己的文化价值,就不能与消费者产生精神或文化层面的互动,从而也就不能让消费者产生信任感和依赖感,这也使得企业无法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争夺更多利益。因为在商品物质层面的使用价值相同的时候,人们往往都会选择能更体现一定文化价值的品牌商品。价值蛋糕中最大的一块被品牌商品拿走了,没有品牌商品的企业只有傻眼的份。最后,这些傻了眼的企业为了生存,只能沦为从事加工的工厂和任人宰割的羔羊。

在法国零售商家乐福的商场内,几乎随处可见“madeinChina”的标签,但是所有这些产自中国的产品,却几乎全都贴着外国的牌子,而描述它于中国有关的,就只有那一个“madeinChina”的标签;而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在1990年竟以3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总资产仅有5亿美元的美洲豹汽车公司,其目的是借“美洲豹”作为高档名车的牌子,为福特公司扩大市场效力。对品牌的不重视,和对眼前利益的过分关注使中国的许多外向型企业或者作为承包商生产,或者从事带牌加工,为自己的商品贴上别人的牌子。总之自己的企业总是在这其间无名也无分。这样做固然可以为企业省掉很大一部分广告宣传的投入,同时也使企业不用承担科研的经费和风险。但是在一些企业想要在国际市场上崭露头角时,却需要一切都从零做起,构建自己的全球产业网络,这其中的巨额投资,让中国的企业更加迈不开腿。

然而,没有自己的品牌就意味着在国际产业链分工的大背景下,中国只能充当廉价的劳动力:既没有自己的核心价值,也难以从高额的利润中多分一杯羹。所以,让我们自己的品牌走向世界,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加入WTO后面对更加激烈的竞争时应该明确摆出的态度。没有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就无从谈产业的附加值。而且,随着新兴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他们的劳动力成本竞争力也日益提升,并且有赶超中国的趋势,这使得中国的低成本优势正在一步步递减。所以,只有重视国际品牌的打造,大力投入资金支持,鼓励品牌国际化,才能以今日的高成本高投入换回日后更高的收益和更为丰厚的利润。

许多企业在使用商标时,会无意中陷入一些误区,导致商标专用权的撤销。今天,我司和大家谈谈吕梁商标注册后为什么还会被撤销?

商标权撤销的五大陷阱:陷阱1: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法》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随着商标意识的提高,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数量保持了较高的增长趋势,注册商标资源日益稀缺。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其商标。

陷阱2:恶意抢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规定重新申请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原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恶意抢注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限制,可以随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陷阱3:不规范使用,随意更改字体样式《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随意改变商标的字体和图案是中小企业最常犯的常识性错误。许多企业主观上认为商标是我的,如何使用。从商标法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对不规范使用的商标,轻则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罚,重则造成商标专用权丧失。上述行为构成侵权的,不仅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随意改变字体样式对品牌建设和传播也非常有害。换句话说,随意使用商标的企业可能根本没有品牌的概念。

陷阱4:商标过期而不续展《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依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可以延长六个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商标注册申请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十年。期满未及时办理续展手续的,撤销其注册商标。

陷阱5: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的重要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申请必须有明确的概念。如果经常使用注册商标来描述指定的商品,导致其逐渐成为一个通用名称,则该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将大大降低,从而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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